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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公司债和增发股票策略 甘南县中正石油有限公司被罚款27335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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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公司债和增发股票策略 甘南县中正石油有限公司被罚款273359.36元

    (原标题:甘南县中正石油有限公司被罚款273359.36元)

    金融界2024年5月24日消息,甘南县中正石油有限公司因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被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罚款273359.36元。

    据公告内容,该公司存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通过篡改加油机数据,隐匿销售收入2,657,861.59元,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违法事实。另外,该企业存在少缴2021到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966.65元、教育费附加5,251.37元、地方教育附加3,500.91元和企业所得税261,377.44元的违法事实。

    甘南县中正石油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违规行为。根据这些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73359.36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甘南县中正石油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BEPD9X4法定代表人陈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税稽二罚〔2024〕12号违法行为类型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违法事实1.增值税检查情况 该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通过篡改加油机数据,隐匿销售收入2,657,861.59元,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企业存在少缴2021年至2023年增值税261,377.44元的违法事实。计算过程详见《增值税检查明细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以该企业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该企业存在未申报缴纳2021年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966.65元的违法事实。计算过程详见《增值税附征检查明细表》。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以该企业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该企业存在未申报缴纳2021年至2023年教育费附加5,251.37元的违法事实。计算过程详见《增值税附征检查明细表》。 4.地方教育附加检查情况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以该企业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该企业存在未申报2021年至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3,500.91元的违法事实。计算过程详见《增值税附征检查明细表》。 5.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该企业账内有票部分成品油核算健全,主要通过中石油、中石化等渠道购油,账外销售部分主要从山东地炼厂购油,购油成本无法取得发票,山东地炼油价格低廉,无法参照企业同期同类购油成本,确定其账外成本。 该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该企业成品油采购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已出具书面说明确实无法补开。账内有票部分核算健全,账外销售部分购油成本无法取得发票,对账外销售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位于甘南县,绥满线与拉甘公路交口以南,当地同类行业中无核定征收纳税人,批发和零售业应税所得率为4-15%,建议按最低标准4%执行),并调增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之规定,该企业存在少缴2021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4,015.27元的违法事实。 详细计算过程如下: 该企业2021年度亏损152,676.66元,调增收入501,013.62元,按4%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501,013.62×4%=20,040.5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40.54×12.5%×20%=501.01元,企业未缴纳,查补企业所得税501.01元。 该企业2022年度申报所得28,644.15元,全部用于弥补2021年度亏损,仍有124,032.51元亏损。调增2022年收入799,434.11元,按4%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799,434.11×4%=31,977.3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1,977.36×12.5%×20%=799.43元,企业未缴纳,查补企业所得税799.43元。 该企业2023年申报所得95,591.33元,调增收入1,357,413.86按4%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357,413.86×4%=54,296.5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4,296.55×25%×20%=2,714.83元,企业未缴纳,查补企业所得税2,714.83元。 共计应补缴2021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4,015.2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73359.36元罚款金额(万元)27.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5-24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发行公司债和增发股票策略